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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坤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冯勇军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市坤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冯勇军,杨鸿丽,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19-1号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时代广场座10-2。法定代表人:slighton,ericmclea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中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冰竹,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坤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武湖村冯家寨。法定代表人:冯勇军。被告:冯勇军。被告:杨鸿丽。被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26号。法定代表人:栾盛元。担保人:湖北港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武汉光谷国际商务中心A栋10层04室。法定代表人:冯培盛,董事长。关于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坤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冯勇军、杨鸿丽、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告武汉市坤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冯勇军、被告杨鸿丽、被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848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湖北港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武汉市坤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冯勇军、被告杨鸿丽、被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8482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静寂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