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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商终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辉、陶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辉。委托代理人:郑志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钧。委托代理人:周显根,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懿,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陶超。上诉人叶辉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陶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4)台路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辉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叶辉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上诉人叶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战平审判员  胡精华审判员  梅矫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项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