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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艳芳与刘树青、贾红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芳,刘树青,贾红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王艳芳,农民。被告:刘树青,农民。被告:贾红霞,唐山机务段职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端明路东侧。负责人:冯艳,经理。原告王艳芳与被告刘树青、贾红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慧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芳、被告贾红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树青、平安保险丰润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艳芳诉称,2015年2月9日��午12点50分,闵桂臣驾驶原告所有的冀B×××××号出租车在丰润区曹雪芹大街狗市红绿灯路段由西向东停车等红灯时被告贾红霞驾驶被告刘树青所有的冀B×××××号小型轿车撞在冀B×××××号出租车尾部,造成冀B×××××号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贾红霞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的修车费由贾红霞支付。被告贾红霞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出现场拍照取证,对事故无异议。原告的车辆到唐山市冀东冀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维修,支出修理费4738元。但被告贾红霞拒绝给付原告。经查被告平安保险丰润支公司是冀B×××××保险人,应在其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车辆系营运车辆,应由被告刘树青、贾红霞赔偿营运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平安保险丰润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财产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2738元。2.被告刘树青、贾红霞连带赔偿营运损失2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树青未作答辩。被告贾红霞辩称,我是撞了原告的车,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号都对,但是事故发生之后我给了闵桂臣2000元钱,对诉状其他内容都没有异议,对于修理费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让我赔偿的营运损失有异议。被告平安保险丰润支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中午12点50分闵桂臣(原告王艳芳的姐夫)驾驶原告王艳芳所有的冀B×××××号出租车在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大街东关红绿灯路段由西向东停车等红灯时被告贾红霞驾驶被告刘树青所有的冀B×××××号小型轿车撞在冀B×××××号出租车尾部,造成冀B×××××号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贾红霞给付闵桂臣现金2000元,原告认可此款是赔偿其营运损失。2015年3月21���至3月26日,原告的受损轿车在4S店维修,原告支出修理费4738元。被告刘树青为其冀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丰润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修理费发票、结算单及原告让其姐姐王艳秋向修理单位支付修理费银行转账凭证、保险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贾红霞对此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刘树青所有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丰润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项下赔偿2000元,其余损失2738元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予以赔偿。原告的受损车辆是营运车辆,在维修期间营运收入受损,原告认可被告贾红霞已给付的2000元赔偿其营运损失,本院予以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艳芳车损4738元;二、驳回原告王艳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贾红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慧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桂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