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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执字第015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2013)包执字第01539-2号合肥包河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包河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林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1539-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包河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宁国南路59号合肥工业大学学科楼2号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8811885-8。法定代表人:吴俊保,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林琳,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包民二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林琳立即偿还欠合肥包河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借款及利息等款项,但被执行人许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林琳所有的位于绿都花园9#114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正海代理审判员  牛春风代理审判员  夏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