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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4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赵淑敏与陈飞委托合同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陈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4595号原告赵某甲,女,汉族,1942年7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周大鹏、李凯,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1964年4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陈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价值33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于明强名下的房产等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某名下价值33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于明强名下位于南京市中华路1号01幢1801室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设定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辛 靓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刘春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