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民初字第0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49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