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49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