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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知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扬中国会大酒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扬中国会大酒店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知民初字第3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唐亮,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中国会大酒店,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扬子中路146号扬中大厦A楼6号。经营者朱慧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扬中国会大酒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扬中国会大酒店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扬中国会大酒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9元,减半收取1264.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王成瑶审判员  何建生审判员  戴晓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满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