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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秦福俊与付早成、郭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福俊,付早成,郭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商初字第1956号原告秦福俊,男,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付早成,男,1975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郭秀梅(系被告付早成之妻),女,1980年1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兰洪波,山东睿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福俊与被告付早成、被告郭秀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福俊、被告付早成的委托代理人兰洪波、被告郭秀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兰洪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福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2日,二被告从我处借款3万元,共同在借据上签字;被告郭秀梅又于2014年11月8日从我处借款8万元,2015年4月22日被告郭秀梅才给我出具欠条。以上两笔共计11万元二被告未付。现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付清借款11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付早成、被告郭秀梅辩称,原告所诉的借款3万元属实,但该借款两被告已归还原告1万元,应予以兑除。原告所诉的借款8万元是虚假的,该借款并没有实际出借,请法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付早成、郭秀梅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2日,二被告因做生意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二被告共同在借据上签字,后二被告还款1万元。2015年4月22日被告郭秀梅为原告秦福俊出具“借条,今借到秦福俊现金80000元整,大写捌万元整,郭秀梅,2015.4.22号”庭审中被告郭秀梅称原告没有实际给付借款8万元。原告秦福俊提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张戈庄分理处汇款单,证明2014年12月3日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张戈庄分理处银行卡号38×××66转账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张戈庄分理处核算账号38×××98,再转至被告郭秀梅在该分理处的卡号38×××68上人民币7.5万元,其余5000元给付现金。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被告出具的二份借据、原告银行汇款记录、本院银行查询回执在案为证,经庭审质证,合议庭合议,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付早成、郭秀梅承认2014年10月2日欠原告3万元,后还款1万元,二被告付早成、郭秀梅该笔欠款尚有2万元未付原告秦福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郭秀梅否认2015年4月22日书写借条后收到原告秦福俊给付的8万元,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本院调取的被告郭秀梅银行进账明细,证明原告已通过银行汇给被告郭秀梅人民币7.5万元,原告已完成7.5万元的举证义务。原告称另给付被告郭秀梅现金5000元,因原告秦福俊从事林木采伐、买卖业务,有能力给付被告郭秀梅5000元,故原告的陈述的事实可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付早成与被告郭秀梅系夫妻关系,二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付早成、郭秀梅应当予以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早成、郭秀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福俊人民币10万元。二、驳回原告秦福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秦福俊承担50元,被告付早成、郭秀梅承担2450元、保全费1095元,合计35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文强人民陪审员  唐翠军人民陪审员  位孟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纪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