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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白民初字第0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宝华糖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国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宝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田国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3461号原告建平宝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平县。法定代表人李少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奎,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蒙古族,建平宝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副书记,住建平县。被告田国亮,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宝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国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文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