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鲁民一终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卢继东与韩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继东,韩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一终字第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继东,山东万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瑞福,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丽丽,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素英,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马富强,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晓昆,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继东因与被上诉人韩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民四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民四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爱华审 判 员  刘卫红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