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学凤与李国器、郑银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凤,李国器,郑银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407号申请人王学凤。被执行人李国器,无职业。被执行人郑银珠,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国器(郑银珠之夫),男,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三和小区天时园7-31-302。申请人王学凤与被执行人李国器、郑银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305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0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赵金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