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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行非执裁终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孙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行非执裁终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陈志斌,局长。被执行人孙佑红,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本院在执行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孙佑红行政处罚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孙佑红已履行义务完毕,且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出具了结案报告。依照《中华人民终结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孙佑红行政处罚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 彬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寒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