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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0749号原告:梁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前,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明奇审 判 员  余 谦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梅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