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0749号原告:梁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前,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明奇审 判 员 余 谦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梅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