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5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徐慕明与刘昌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慕明,刘昌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526-1号申请人:徐慕明,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刘昌庆,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铜陵县。徐慕明与刘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4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刘昌庆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查封刘昌庆名下财产1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