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3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丁能干与左镖、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能干,左镖,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969号原告:丁能干,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庆宝,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宏洋,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镖,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曹新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顾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培培,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能干与被告左镖、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能干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能干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能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435元,由原告丁能干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