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临沂西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柯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西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柯小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811号原告临沂西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王庄路与开阳路交汇处东路南。法定代表人赵海燕,经理。被告柯小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西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柯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西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西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