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丽萍与黄嘉敏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萍,黄嘉敏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254号原告:刘丽萍,住广东省翁源县。委托代理人:郭杏珍,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嘉敏,住广东省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萍与被告黄嘉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萍在本院向被告黄嘉敏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前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丽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丽萍负担。审 判 长  李耀文代理审判员  薛志军代理审判员  吴 环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毅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