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牛云龙申请执行项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425号申请人牛云龙,男,汉族,32岁,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项义,男,蒙古族,33岁,个体,现住巴林左旗。申请人牛云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项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初字第4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项义在浩尔吐信用社发放的补助款1019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永民审判员 孟 和审判员 徐国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