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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878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天一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栾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