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878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天一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栾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