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行非审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锐凌服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行非审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法定代表人黄波,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青松,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分局高新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俊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锐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5号附1号37、38号。法定代表人许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九工商高经处字(2014)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50000元罚款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杨 琳审 判 员 董莉萍代理审判员 李旻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英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