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民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400号原告xxx,女,汉族,1963年12月27日出生,农民,住子洲县裴家湾镇郝家砭村,身份证号码:612732196312271523。被告xxx,男,汉族,1960年2月18日出生,农民,住子洲县裴家湾镇郝家砭村,身份证号码:612732196002181514。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x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姜彩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艾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