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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民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400号原告xxx,女,汉族,1963年12月27日出生,农民,住子洲县裴家湾镇郝家砭村,身份证号码:612732196312271523。被告xxx,男,汉族,1960年2月18日出生,农民,住子洲县裴家湾镇郝家砭村,身份证号码:612732196002181514。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x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姜彩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艾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