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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1043号原告:潘某,女,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孙某,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私企业管理人员,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沈菊,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回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陶传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 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