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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2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郑家香与王可伍,钟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家香,王可伍,钟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2766号原告郑家��,女,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王可伍,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钟永红,女,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家香诉被告王可伍、钟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郑家香不能提供被告王可伍、钟永红的准确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家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期内不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又撤回上诉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连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青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