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泛城(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赵京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泛城(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赵京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泛城(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五四新村3幢601室。负责人严士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娟,女,汉族,36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京惠,男,汉族,56岁。原告泛城(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告赵京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泛城(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泛城(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以被告赵京惠物业费已缴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泛城(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泛城(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代理审判员 吴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