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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艳,于新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692号原告赵小艳,女,汉族,1990年3月8日生,住陕西省富平县齐村乡安乐村皂北组。委托代理人张彦龙,陕西省富平县庄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伟,陕西省富平县庄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新勇,男,汉族,1986年5月28日生,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艳与被告于新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艳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福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豆海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