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孟令学与张洪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学,张洪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孟令学,工人。被告:张洪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渤海路市政府西侧。负责人:辛海鹏,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琳,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令学与被告张洪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孟令学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洪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令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令学撤回对被告张洪瑜的起诉。审判员 张 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明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