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特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丁慧娟与丁龙龙、丁龙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慧娟,丁龙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特字第107号申请人丁慧娟。委托代理人杨建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丁龙龙。法定代理人张菊妹。申请人丁慧娟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丁龙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丁龙龙。自2010年起患XXX疾病多年,长期以来一直靠药物维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天需他人照顾伺候,言语和行动能力均受到影响。现申请要求确认丁龙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被申请人丁龙龙与张菊妹系夫妻,共生育二个女儿:长女丁丽娟、次女丁慧娟(即申请人)。目前被申请人随丁慧娟共同居住,生活由丁慧娟照顾。审理中,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丁龙龙患脑损害和功能紊乱以及躯体疾病所致的其他精神障碍(轻度认知障碍),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丁龙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爱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苏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