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行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源来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灌口镇三社村村民委员会新亭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源来,厦门市灌口镇三社村村民委员会新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行字第1148号申请执行人林源来,男,汉族。被执行人厦门市灌口镇三社村村民委员会新亭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陈永赞,组长。申请执行人林源来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灌口镇三社村村民委员会新亭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灌口镇三社村村民委员会新亭村民小组人民币308667元(包括本金300000元、案件受理费4267元和执行费440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巍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