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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4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丽萍诉被告汪鸿晶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萍,汪鸿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4915号原告赵丽萍,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汪鸿晶,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萍诉被告汪鸿晶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丽萍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丽萍负担。审判员  杨冰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