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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孟勇、林常月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832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孟勇、林常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4)甬奉莼商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孟勇名下汽车一辆,暂未实际控制;现被执行人杨孟勇、林常月均去向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孟勇、林常月去向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5年7月22日,被执行人杨孟勇、林常月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案款124434.61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453元,执行费3119.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18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 飞 龙审判员 蒋 伟 琦审判员 宣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梅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