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3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田玉芬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田玉芬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3918号原告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中山东路108号朝华大厦10楼。诉讼代表人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吴清华,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田玉芬,女,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玉芬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凌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