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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民抗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某,赵某,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民抗字第00002号抗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女。申诉人陈某因与被申诉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强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调解书,向检察机关申诉。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汉检民监[2014]6107000001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民事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破坏了法律的正确实施、损害了国家利益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宁强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关财产分割部分内容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中有关财产分割部分内容的执行。审判长  庞军权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璟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