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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穆亚雷与郝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亚雷,郝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22396号原告穆亚雷,男,1989年3月3日出生。被告郝X,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原告穆亚雷(以下称姓名)与被告郝X(以下称姓名)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穆亚雷、郝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穆亚雷诉称:穆亚雷与郝X并不相识。2015年4月18日,穆亚雷在本市朝阳区松榆里京客隆门前的路边发放楼盘宣传广告,穆亚雷在向郝X发放一张楼盘广告时,被郝X用钢管打成左耳耳廓惯通伤。事发后,郝X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但郝X并未对穆亚雷进行任何赔偿。故穆亚雷诉至法院要求郝X赔偿医疗费1338.3元、交通费868元、误工费3000元。郝X辩称:同意支付穆亚雷医疗费,对穆亚雷主张的医疗费金额予以认可,但对交通费和误工费的金额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8日10时许,郝X在本市朝阳区松榆里京客隆门前路边,因琐事与穆亚雷发生口角,后将穆亚雷打伤。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郝X作出了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事发当日,穆亚雷前往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以下简称整形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耳耳廓贯通伤,并进行了耳廓开放性损伤清创缝合术,医嘱建议休息、保持术区清洁、术后6天拆线。穆亚雷为此次治疗支付门诊费1336.3元、复印费2元。庭审中,穆亚雷称其因伤误工十天,其日收入大致为300元,故产生误工损失3000元;郝X对此不予认可;穆亚雷就此补充提供北京众达凯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该单位为其出具的误工证明、收入证明,用以证明其月薪13000元,因伤自2015年4月18日至2015年4月28日未上班被扣发工资4023元。经询,穆亚雷称其并未与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均以现金方式发放。另,穆亚雷提供了出租车发票及加油费发票、快速路通行费发票、河北高度路收费发票,用以证明其因前往医院就诊产生交通费868元;郝X认为穆亚雷主张的金额过高,其中高速费及加油费的发票与就诊无关,部分出租车发票也与就诊时间不吻合。经询,穆亚雷称河北高速路的收费发票系其因到河北见客户产生的。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收据、发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郝X将穆亚雷打伤,其应对穆亚雷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穆亚雷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医疗费一项,郝X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交通费一项,穆亚雷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本院将根据穆亚雷的就诊次数对此项诉请酌情予以支持;误工费一项,穆亚雷补充提供的误工证明中的误工损失金额与其诉请金额并不相符,且其并未提供劳动合同及完税证明对此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其主张的误工损失金额不予采信,但穆亚雷因伤确会导致误工损失,本院综合其误工时间及相关标准对误工损失酌情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郝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穆亚雷医疗费一千三百三十八元三角、交通费三百五十元、误工费八百元;二、驳回原告穆亚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郝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