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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临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常德万源铸业有限责任公司、邹纯万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德万源铸业有限责任公司,邹纯万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临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辉,理事长。被申请人常德万源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临澧县合口镇芭茅村17组。法定代表人邹纯万。被申请人邹纯万,男,住临澧县。申请人临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申请人常德万源铸业有限责任公司、邹纯万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为由向临澧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常德万源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厂房、机械设备、成品、半成品)及被申请人邹纯万名下的全部房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位于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的一幢四层宿舍楼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常德万源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厂房、机械设备、成品、半成品)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邹纯万名下的全部房产予以查封;对申请人临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位于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的一幢四层宿舍楼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卞林枝审判员  邓莲香审判员  赵厚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卓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