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谯民一初字第03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武玲、哈紫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武玲,哈紫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938号原告:王娟,女,汉族,1965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武玲,女,汉族,1967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哈紫阳,男,回族,1992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与被告武玲、哈紫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娟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武玲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工业路房产(产权证号:20080**)、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光明小区房产(亳房权证谯城区字第号)、坐落于亳州恒大城4#商住楼2202号房产(备案号:W20121008XX)予以查封,对被告哈紫阳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丽阳春都家园小区6#楼1601号房产(备案号W20120504XX)、坐落于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房产(备案号W201405200XX)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共计250万),并由原告王娟提供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天润中央一品8#楼17幢3单元205号房产(备案号W20131016XX)、106号房产(备案号:W20131217XX)及扬帆所有的坐落于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24幢126号房产(备案号:W20140618XX)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武玲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工业路房产(产权证号:20080**)、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光明小区房产(亳房权证谯城区字第号)、坐落于亳州恒大城4#商住楼2202号房产(备案号:W20121008XX)予以查封。二、对被告哈紫阳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丽阳春都家园小区6#楼1601号房产(备案号W20120504XX)、坐落于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房产(备案号W20140520XX)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扬帆提供担保的坐落于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二期G-2#号房产(备案号:W20140618X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23日。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丰灵芝代理审判员  梁东杰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燕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