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曲贵田与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贵田,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382-1号原告:曲贵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系辽宁铭迅律师事务所。被告: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长安。被告:张志勇,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曲贵田诉被告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勇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王妍自愿以其名下财产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妍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盘锦路X号X层,建筑面积1016.99平方米的房产;二、冻结被告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勇名下银行存款2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