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商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山东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商初字第502号原告山东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组织机构代码:75265562-4。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被告秦某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祥华审 判 员 张 鑫人民陪审员 仪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