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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玉强与王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强,王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强。被执行人王国海。刘玉强与王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宜宾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玉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启康审 判 员  郑广宜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