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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执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纪某、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纪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执字第0043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56年9月1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葫芦岛市某某区某某路。被执行人纪某,男,1981年3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刘某,女,1990年6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纪某、刘某(2015)黑黑民初字第01057号民事判决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黑民初字第01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曹 磊审判员  武凤龄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