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民一初字第0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王某某、王某甲诉被告周某某、周某甲、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周某某,周某甲,胡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304号原告:王某某,男。原告:王某甲,男,系王某某之父。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万廷鹏。被告:周某某,女。被告:周某甲,男。被告:胡某某,女。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启伍。原告王某某、王某甲诉被告周某某、周某甲、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进行公开审理。二原告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万廷鹏、三被告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启伍均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王某某与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农历10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此后不久双方外出务工,因生活琐事,周某某多次不辞而别,2015年正月初四,周某某大伯周维坤带领多人将周某某及其陪嫁嫁妆、生活用品全部带走后至今周某某没有与王某某共同生活。在双方从见面、订婚至“结婚”期间,三被告共索要、收受原告彩礼10万余元。因感情彻底破裂,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返还彩礼8万元及铂金钻戒、项链、耳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返还彩礼10万元及铂金钻戒、项链、耳钉。原告围绕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二原告身份证各1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二、上海亚一金店叶集店、皖西金店购货单各1份,证明原告购买总价值8672元首饰属实;三、证人周时红书面证明1份,证明被告收受原告方彩礼属实及相应清单;四、证人周时红的当庭证言,证明原告给付周某某及其家人彩礼70007元;五、证人周维中的当庭证言,证明目的同上。三被告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有异议,只是普通收据,不是正规发票,即使购买“三金”属实,也无法证明该“三金”是给被告的;对证据三认为证人只能证明见面及结婚礼金共为6万元,且给付对象是周某某。三被告答辩称:一、原告诉请事实与理由大部分不符,彩礼是原告赠与,被告没有索要,原告主张返还无法律依据;二、嫁妆仍在原告处;三、应将王某某母亲列为原告,周某甲、胡某某不是适格被告。三被告提交下列证据到庭:一、(2015)六民一终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以农村风俗接收彩礼后共同生活,不应返还;二、最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证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返还彩礼,如果共同生活,不符合返还条件。本院通过庭审调查,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辩论意见,确认事实如下:王某某、周某某通过周时红、周维忠介绍于2013年正月8日见面、正月10日订婚,同年10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此前,周某某收到二原告给付彩礼款70007元及铂金吊坠一枚、千足金项链一条、宝石耳钉一对。王某某、周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5月25日,原告以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讼来院,要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现金100000元及价值为8672元的铂金吊坠一枚、千足金项链一条、宝石耳钉一对。本院认为:王某某、周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周某某应适当返还彩礼,综合考量酌定40000元为宜。戒指、项链等金饰品虽是个人饰品,但属贵重物品,酌情返还项链一条。周某某的陪嫁物品因未提起反诉,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被告可另案诉讼。周某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原告方给付的彩礼均为周某某个人接受,故原告向周某甲、胡某某主张权利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某、王某甲彩礼款40000元;二、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某、王某甲金项链一条(重量为10.06G);三、驳回王某某、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王某某、周某某各负担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琴代理审判员 程  黎  明人民陪审员 李  善  桂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晓辉(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