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03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树田、马步春与被告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田,马步春,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3960号原告张树田,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马步春,女,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张树田,系其丈夫即本案另一原告。被告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37-1号。组织机构代码:66715073-6。法定代表人杨小云,系副总裁。委托代理人邵伟,系营销部经理。原告张树田、马步春与被告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树田、马步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