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之兴与张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之兴,张荣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采取扣留、提取措施用)(2015)茌法执字第1339号申请执行人:张之兴。被执行人:张荣新。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张荣新的土地补偿款7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冯吉臻代审判员 杨立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