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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商初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彭保金与王庆福、李美韵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保金,王庆福,李美韵,济宁市丰庆商贸有限公司,孔庆生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商初字第324-2号原告:彭保金。被告:王庆福。被告:李美韵。被告:济宁市丰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福。第三人:孔庆生。原告彭保金与被告王庆福、李美韵、济宁市丰庆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孔庆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审理终结,裁定驳回原告彭保金的起诉,现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庆福名下九套房产的查封。审 判 长  刘善书审 判 员  张 涵代理审判员  张思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中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