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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1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金泉与屈锦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泉,屈锦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1267-1号原告黄金泉。被告屈锦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泉与被告屈锦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屈锦方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龚春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