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1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金泉与屈锦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泉,屈锦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1267-1号原告黄金泉。被告屈锦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泉与被告屈锦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屈锦方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龚春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