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士敏与王士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敏,王士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044号原告王士敏(王士珉),农民。委托代理人冯彦广,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士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王士敏诉被告王士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士敏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士敏负担。审 判 长 董可伟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