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龙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相刑初字第0022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甲。被告人龙某甲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5〕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龙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苏州市相城区凤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康升路路口时,与孙伟发生相撞并逃逸。被告人龙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龙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龙某甲赔偿孙伟损失人民币30000元,得到谅解。被告人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龙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肇事摩托车,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牌无证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收条,证人刘某、龙某乙、时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查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甲妥处事故赔偿事宜,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事故并逃逸,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