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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贾巨金与李亮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巨金,李亮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2014号原告贾巨金(太原市杏花岭区贾师傅汽车修理厂经营者),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李亮红,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原告贾巨金(太原市杏花岭区贾师傅汽车修理厂经营者)与被告李亮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巨金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贾巨金(太原市杏花岭区贾师傅汽车修理厂经营者)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巨金(太原市杏花岭区贾师傅汽车修理厂经营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元,由原告贾巨金(太原市杏花岭区贾师傅汽车修理厂经营者)负担。审判员  孔一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锦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