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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490号原告:胡某,女,193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刘某甲,男,195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刘某乙,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