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吉祥狮科技有限公司、临海东方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吉祥狮科技有限公司,临海东方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无锡吉祥狮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临海东方电动车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吉祥狮科技有限公司、临海东方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无锡吉祥狮科技有限公司、临海东方电动车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吉祥狮科技有限公司、临海东方电动车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68元,由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 洪人民陪审员 王满奎人民陪审员 郭晓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