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商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智勇与胡太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勇,胡太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336号原告王智勇,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胡太胜,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王智勇诉被告胡太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计19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